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362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鹏,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134号鑫晨新居2-101-1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堂,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计1327元,由原告原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