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刘贤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明文与被执行人刘贤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18998元及利息,支付案件执行费6185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贤存、陈**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2.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刘贤存、陈**于2021年4月14日到庭,传票等邮递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被执行人陈**到庭接受调查刘贤存未到庭。

3.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贤存、陈**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于6月4日、6月2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请求情况

4.本案在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1、被执行人陈**在某公司申报债权;2、刘贤存名下有工资;3、陈**名下有鲁L×××××号牌车辆,本院均已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其中申报债权经了解暂未确认数额,工资及车辆系轮后冻结与查封。申请执行人蒋明文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过程中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刘贤存、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刘贤存、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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