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玉珍,女,1964年11月19日,回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王香春,男,1983年12月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67团。
审理经过 原告兰玉珍与被告王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兰玉珍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玉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玉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