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思银,女,****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李建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张丽娟,女,****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思银与被告李建伟、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思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二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252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思银与被告李建伟、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债权已经在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思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