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07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秦立军 审 判 员 张跃安 代理审判员 李兆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