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守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世超,广平县焦庄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秦俊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王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邯郸市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焦守恒与被告秦俊红、王运峰、邯郸市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守恒诉被告秦俊红、王运峰、邯郸市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秦俊红不具备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守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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