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太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葛增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坝镇。

被执行人: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太保与被执行人葛增亮、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3006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

被执行人王鑫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太保借款本金95万元,并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45万元及利息,葛增亮对上述借款及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8196元。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增亮、王鑫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太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94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被执行人葛增亮在2021年2月11日履行50000元,在2021年3玉润11日付150000元,自2021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案件款150000元,直至案件款还清为止。若有一起逾期,申请执行人张太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724执244号的执行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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