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恒洋如易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XXX号百货广场西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宁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华尔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杨户屯村南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庄久懿,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菊兰,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亚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XXX号楼(06)层750室。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恒洋如易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北京华尔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亚洲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