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绍山,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涂鹄,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绍山与被执行人涂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7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追缴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从(2021)粤0307执5803号案件扣划支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翠玲 审判员  陈益清 审判员  许梓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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