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长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上述两上诉人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玉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增光、倪长霞、张勇因与被上诉人郝玉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增光、倪长霞、张勇于2021年6月11日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期满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增光、倪长霞、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