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胡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付林与被执行人胡德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付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德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5063.05元【赔偿款14939.05元、案件执行费12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显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