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胡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付林与被执行人胡德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付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德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5063.05元【赔偿款14939.05元、案件执行费12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显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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