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孙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沈丹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雪女与被告沈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雪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丹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雪女以被告沈丹艳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明确诉请后,请求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原告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丹艳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孙雪女出具借条一份,确认:2018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9年11月归还10000元,尚欠20000元,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沈丹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孙雪女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沈丹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国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周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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