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卫军(曾用名陈三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成,焦作市博爱县方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下期城村新型社区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5RKC31M。 法定代表人:赵秋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丽男,男,成年,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卫军与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赵丽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丽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丽男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卫军撤回对被告赵丽男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琼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