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之富。
被告:王**斌。
审理经过
原告吴之富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吴之富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之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之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之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