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路与灵山大道交叉口温州商贸城楼下。 法定代表人:周军。 被执行人:余刚,男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王香玉,女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余娟,女性,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刚、王香玉、余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香玉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坡分理处XX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23132.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香玉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坡分理处XX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23132.5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大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