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街道新世纪花苑2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女,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辛合,男,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辛合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