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八条路长安街与新安街之间江城美地四区1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延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起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牡丹江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