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国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2日,本院收到王国晶的起诉状,要求被告黑龙江省顶鲜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欠款21,484.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来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时,被告欠原告两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21,484.83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说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及公司辞退员工经济补偿21,484.83元,原告没有被告出具的欠据。被告对原告持有的欠款说明有异议,认为是公司财务人员私自办理,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流程,被告现不予以认可,并对原告工作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所欠工资数额及是否应给付辞退员工补偿金等问题持有异议,因此,本案双方应属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王国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