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兆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关勇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邓兆泉与关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关勇坤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26500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借款243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邓兆泉。本案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关勇坤承担715元。因关勇坤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兆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73元,由被执行人关勇坤承担。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勇坤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关勇坤未自觉履行义务。2021年1月24日、5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关勇坤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2021年1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勇坤名下的6部小车,因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故暂不进行处理。此外,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关勇坤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社保系统,被执行人关勇坤自2017年11月后无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兆泉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邓兆泉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关勇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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