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轻工业园区纬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骆琴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楠,男,该公司营销经理。
被告:新疆罗科曼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依甫巴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哈巴尔哈力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罗科曼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罗科曼医院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货物全部退还,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原告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