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薛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传明,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9日,本院收到薛柱林起诉被告新疆敬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虎山、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薛柱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新疆敬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万元投资款本金,违约金4000元,合计44000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王虎山、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订立了《红树莓种植园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入股4万元,投资期限一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订立后,原告支付了4万元投资股金,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承诺,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薛柱林诉被新疆敬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虎山、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证明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原告提供的《股份合作协议》中未写明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薛柱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