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明分社,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21号。
负责人:刘彦臣,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国忠,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明分社职员。
被执行人:张铭元,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明分社与被执行人张铭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明分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2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