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闫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闫建罚金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刑终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闫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35000.00元。因被执行人闫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闫建名下有银行存款982.30元,现已冻结扣划并缴纳。

2.查明被执行人闫建名下有豫Q×××××丰田牌汽车一辆和豫A×××××歌诗图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建持有股票(股权)。

三、2021年8月4日,到被执行人闫建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5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闫建的相关财产情况,闫建名下有公积金13800.00元,现已扣划并缴纳。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4780.30元,扣除执行费0.00元后,尚余20217.7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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