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合作区滨江中路128-3号。 负责人:郑吉宏,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季伟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季伟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
本院查明
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季伟业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对于本案的事实现有新证据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系酒驾,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中明确载明:“2018年12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季伟业与徐贵峰、曲诗林、王强四人在马家店镇木林烧烤店喝酒至22时许。19日1时,被不起诉人季伟业饮酒后驾驶辽F×××××现代轿车在岗村委会门前路段肇事。”故被申请人季伟业酒后驾驶的事实已经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酒后驾驶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季伟业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本次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证实被申请人酒驾。经查,该不起诉决定书中,“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季伟业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决定对季伟业不起诉。”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份证据无法证实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被申请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酒驾的行为,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原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高山丹 审判员 马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