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关庄6-49附2号。 法定代表人:关振华。 被告: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菜姚路5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 被告:赵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苏建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国强、苏建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绍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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