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吴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惜文与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支付案款250792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7月21日,约谈申请人李惜文,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二、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三、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21日,二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997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一案一账户发放6955元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4992元执行费、50元已上缴国库; 四、2021年8月9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8月2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六、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吴发根、李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50792元,已执行到位6955元,未执行2438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员 肖 灿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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