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大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大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俊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