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基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村五四村民小组荷包环(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X85NG9D。
法定代表人:任沃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成达菲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岭工业区自编1号之二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M7C68T。
法定代表人:杨菲菲。
被执行人:杨菲菲,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执行人:区锦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基纸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成达菲纸制品有限公司、杨菲菲、区锦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三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4月7日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款241254.06元,逾期利息23485.83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79.98元,2021年4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1年4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2.三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5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期间所还款项顺序为先还加工款后还息;3.本次执行费由三被执行人承担;4.若三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140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