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学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威,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潘斗庆,男,约40岁,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学均与被告潘斗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潘斗庆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潘学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学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潘学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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