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昌斯达建筑材料厂 被执行人:孔玲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昌斯达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孔玲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玲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昌斯达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孔玲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02执669号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