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乌江镇乌江居一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12071036。
委托代理人张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凉水社区七组*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02121028。系原告之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代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乌江镇老君关村黔江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12221414。
委托代理人袁安伟,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胡与被告刘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白镇五里堡世纪花园金桂苑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遵县房权字第200802397)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人民币200,000.00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被告刘代权名下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五里堡世纪花园金桂苑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遵县房权字第200802397)予以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