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单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24民初21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支付执行款261468.03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22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
账户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账号:07×××33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