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笑笑,女,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马培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孝军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乌市一建公司)、被告陈涛、被告马培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孝军,被告乌市一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笑笑、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被告马培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人工资款4771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受被告陈涛雇佣,在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和田县京和中学一标段工程工作,后由被告陈涛安排被告马培红与原告结算工资,共欠47710元,但拖欠的工资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向陈涛索要无果,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乌市一建公司辩称,本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陈涛,原告系被告陈涛雇佣人员,原告的欠付工资应当由陈涛支付,且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500余万元。

被告陈涛辩称,承认欠原告许孝军工资47710元,被告马培红是我的手下,欠条是我让他核实后签署的,这个我认可,但公司还欠我很多的工程款没有支付,我也是没有钱,才没有支付原告的工资。

被告马培红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许孝军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涛承认拖欠原告许孝军主张的47710元工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许孝军主张的利息15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乌市一建公司与原告许孝军无任何雇佣关系,被告马培红书写欠条是受被告陈涛指示,且陈涛及许孝军认可该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许孝军要求被告乌市一建公司、马培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许孝军工资47710元,利息1500元;

二、驳回原告许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37元,由陈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江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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