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郭明,行长。 被执行人:廖丹丹。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丹丹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9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丹 审判员 史作雷 审判员 杨孟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江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