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刘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刘海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素改,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萍、刘海霞、刘海舟与被告刘海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7日,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海萍、刘海霞、刘海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刘海萍、刘海霞、刘海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吴 晖 人民陪审员 解琳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