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加博,个体建筑业主,现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艾比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65699-8。 法定代表人商永强,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存款57799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卡哈尔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吐日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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