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向阳,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靖,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陈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