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保全人:张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海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薛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潘军与张诚、张海平、薛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执41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张诚、张海平、薛刚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8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薛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海平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886账户(实际冻结103.98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尾号4172账户(实际冻结159.3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4308账户(实际冻结2646.7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海平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尾号4172账户(实际冻结159.33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海平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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