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李某2,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3.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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