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二期八号路北寇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8102391C。    

法定代表人:陶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岩,山西友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青,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世,乔晓娜,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3108762192。    

法定代表人:李振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琳,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守积,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祁连县。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华,女,****年**月**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青、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马守积、王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3.6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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