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北路62号内3号。
法定代表人:吕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
被执行人:烟台双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再生资源加工示范区。
被执行人:宋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宋子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双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尚在审查处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