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储秀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孙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徐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储秀花与被执行人孙林、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60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储秀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968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9685元,对于剩余案款60000元分两期履行,被执行人徐玲于2021年4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603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68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9685元,执行到位4128.71元,未执行到位55871.29元。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丽

审 判 员 闫 长 军

审 判 员 铁 成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秀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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