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清,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本溪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与被告本溪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军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晓龙 书记员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