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卢龙县。

法定代理人:岳某(刘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北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北路170号冀东新闻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85G1T96。

负责人:何旭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建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李建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被告富德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李建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被告富德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李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损失96394.4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8日14时10分许,李建宇驾驶冀B×××××车沿蛇刘线小横河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建宇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建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2518.46元、护理费6900元(60天X115元/天)、营养费3000元(60天X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20天X100元/天)、交通费9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71476元(35738元X20年X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113394.46元,富德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李建宇已垫付医疗费7000元。冀B×××××车在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内,请求二被告依法赔偿损失96394.4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富德保险公司辩称,李建宇驾驶的冀B×××××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李建宇辩称,同意依法赔偿原告损失,我已垫付医疗费7000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车费证明三张,证明交通费的支出情况。

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李建宇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不认可车费证明,认可交通费为300元。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车费证明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8日14时10分许,被告李建宇驾驶冀B×××××车沿蛇刘线小横河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蛇刘线卢龙县印庄乡大横河村中国电信大小横河053号杆东7米处),与由西向东原告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建宇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建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原告伤后被送至卢龙县医院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7日。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左顶骨)、创伤性颅内积气等。2020年11月4日,本院委托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评定,2020年11月19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251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20天X10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X20元/天)、护理费6900元(60天X115元/天)、残疾赔偿金30746元(15373元X20年X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酌情认定),以上合计70464.46元。富德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李建宇已垫付医疗费7000元。冀B×××××车在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内。2020年9月,原告诉来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6394.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建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对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李建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宇驾驶的车辆在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富德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李建宇赔偿。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可证实其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60日,原告主张的护理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情,营养费标准以20元/天为宜。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71476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为30746元即15373元X20年X10%。鉴定费系为鉴定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富德保险公司承担。关于交通费,考虑原告的治疗及鉴定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富德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和李建宇垫付的7000元,赔偿时应予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护理费6900元、残疾赔偿金307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计44746元;

二、被告李建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718.46元(22518.46元+2000元+1200元-交强险10000元-已垫付7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原告刘某负担620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60元,被告李建宇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