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利银,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利银罚金、追缴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