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花,陕西省大荔县冯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荔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荣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薛麦义与被告大荔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薛麦义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麦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麦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薛麦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