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楼1-9层。 负责人:付明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蒋维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简称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诉被告蒋维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东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被告蒋维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诉称,被告蒋维维与原告因劳动争议,向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被告部分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而起诉。 原告认为,原告并未单方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也未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前后,武汉市因暴发新冠××疫情采取封城措施,导致原告的酒店停止经营,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无法工作。2020年4月,疫情解封之后,原告的酒店经营入住率低,经营十分困难,持续亏损。为此,酒店不得不让部分员工待岗,希望酒店恢复经营后再返岗。但被告在待岗期间,没有通知原告而重新找了新的工作并直接入职。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以实际行动,单方解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88.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蒋维维辩称,1、被告蒋维维并非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是被告在原告的逼迫之下,才去找另外的工作,劳动合同也是被迫解除的,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业务。 2017年3月7日,被告蒋维维与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蒋维维在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蒋维维入职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20年3月12日,被告蒋维维与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蒋维维在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 合同签订后,被告蒋维维在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委托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蒋维维办理2017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2019年,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因销售款未收回,暂扣被告蒋维维提成工资4454.29元。2020年1月,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50%绩效奖金1200元。下欠被告蒋维维50%绩效奖金120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蒋维维返回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工作。2020年4月15日,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通知被告蒋维维停工待岗。2020年8月,被告蒋维维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被告蒋维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53.8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蒋维维向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2019年克扣工资4454.29元、绩效奖金1200元;2、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2020年3月至7月生活费5425元;3、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经济补偿22307.25元;4、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2020年1月至5月垫付费用609元;5、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失业保险金20000元。 2020年12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陂劳人仲裁字(2020)第736号仲裁裁决:1、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2019年工资4454.29元、绩效奖金1200元;2、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生活费4097.20元;3、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88.30元;4、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2020年1月至5月垫付费用609元。 2020年12月15日,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88.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诉讼期间,被告蒋维维提出,被告蒋维维同意由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生活费中,直接抵扣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已代被告蒋维维缴纳的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152.80元的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业务。 一、关于支付工资、绩效奖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 被告蒋维维提出,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扣发被告蒋维维2019年的工资4454.29元、绩效奖金1200元。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认可,未向被告蒋维维发放2019年的提成工资4454.29元、绩效奖金1200元。因此,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2019年的工资4454.29元、绩效奖金欠款1200元。 二、关于支付生活费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欣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停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即由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停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5250元(1500×70%×5)。 诉讼期间,被告蒋维维提出,被告蒋维维同意由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生活费中,直接抵扣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已代被告蒋维维缴纳的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152.80元的诉讼主张,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本院照准。 因此,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停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5250元,抵扣代缴社会保险费1152.80元,还应支付生活费4097.20元。 三、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8月,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得知被告蒋维维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后,未向被告蒋维维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未要求被告蒋维维返岗工作,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经济补偿金。 2020年2月,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未正常经营,经济补偿金应按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共12个月的平均工资5253.80元计算。即由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88.30元(5253.80元×3.5)。因此,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提出,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88.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支付垫付费用 被告蒋维维提出,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垫付费用609元,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认可。因此,原告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应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垫付费用609元。 五、关于支付失业保险金 被告蒋维维提出,由福新强酒店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蒋维维失业保险金20000元。因被告蒋维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2019年的提成工资4454.29元; 三、由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绩效奖金欠款1200元; 四、由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停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4097.20元; 五、由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88.30元; 六、由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支付被告蒋维维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垫付费用609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福新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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