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翠娟因与被申请人英立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9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翠娟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四项内容,改判英立涛赔偿再审申请人七个月营业额的经济损失20,300元(每月2,900元)和拆除摊位造成的经济损失14,200元(货品)。事实与理由:一、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18年7月21日七个月期间,英立涛以各种手段驱赶业主、断电、锁门,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正常营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进行赔偿,微信显示再审申请人平均一个月2,900元收入,此外尚有现金收入。二、英立涛擅自拆除再审申请人小吃、拌菜摊位,货物全部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英立涛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经营损失的问题,根据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视频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市场从2018年6月8日起即存在间断关门停业行为,在此期间,再审申请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损失的扩大,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经营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拆除摊位损失的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二审法院未支持该主张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翠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翠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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