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织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351铺。 法定代表人:杨彩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连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织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织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织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织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10元,由苏州织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花荣根 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姚燕彬 书 记 员  赵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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