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付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颖与付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21)黑10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颖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3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